关于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的通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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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,持之以恒加强作风建设,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,警示和教育全县党员干部,现将我县今年查办的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典型案例通报如下

一、关于正安县和溪镇党委委员、副镇长何松时任班竹镇新模村党支部书记期间,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私利,用公款违规购买香烟供个人享用的问题。2017年,新模村村支两委为方便办公,村办公用品在班竹镇街上×办公用品专卖店购买并记账。20176月至201712月期间,何松×办公用品专卖店购买香烟共计1270,在新模村工作经费中列支。2021115,何松同志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。

二、正安县第十中学副校长丁华孙在带队外出考察学习期间,擅自延长考察学习时间,改变公务行程,借机公款旅游造成不良影响。201812月,正安县第十中学副校长丁华孙在主持学校工作期间,经组织批准,带领本校教师一行9仁怀三百梯特殊学校和黔西南贞丰仁智特殊学校考察学习,审批考察学习时间为4天。丁华孙在考察学习期间,擅自将考察时间延长为7天,并改变公务行程,借机公款旅游,违规报销差旅费113402021415,丁华孙受到党内警告处分,违纪款11340元被追缴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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